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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2章 离婚案 (1 / 4)

作者:左茂行 最后更新:2023/9/21 7:23:10
        下午五时许,商馆法院迎来了最后一起案子,民女刘氏申请离婚案。法官、书记员、法警都已疲惫,却也只能坚持审完这个案子。

        商馆法院是广州唯一一家涉外法院,也是一个模范法院。人们都慕名而来,希望商馆法院能够还他们一个公正。满清官府遗留下来的陈案冤案,也屡屡被当事人提起,重诉于商馆法院。

        因此,商馆法院接到的诉讼案件格外多,法官们只能连轴转,方能处理日益增多的诉讼案件。

        民女刘氏申请离婚案,系刘氏主动申请离婚。而当事人都出身于广州大户人家,这起案件也就格外引人注意,吸引到许多人过来旁听。

        阿礼国在中国呆过多年,深知中国是个夫权国家,男女地位极不平等。女人讲究“无才就是德”、“嫁鸡随鸡嫁狗随狗”、“三从四德”。说白了,女人就是男人的附庸。

        在这种畸形的夫权社会,绝少有女人敢反抗夫权,更不敢主动状告丈夫,要求离婚。

        满清司法实践中并不乏离婚案,却多为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三种情节。像刘氏这种大家闺秀,主动要求离婚的非常罕见。

        何为“典妻”?百姓穷困潦倒,可以把自己的妻子“典卖”给别的男人,彼此约定身价银和典期。妻子被典卖后,甚至可为别的男人生育子女。到期之后,原来的丈夫可以用银钱赎回妻子。

        譬如湘军后期第一悍将鲍超,曾经穷困潦倒,被迫把自己的妻子典给别人。后来,鲍超反悔,与接受自己妻子的男人发生争执,打伤了人,被官府抓住。

        幸亏,曾国藩偶然救助了鲍超,才成就了日后的湘军名将。

        “卖休”与“典妻”类似,都是把妻子作为丈夫的附庸,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。只不过,“典妻”可以赎回,“卖休”则类似于绝卖,不可赎回。

        “**”的情形更为悲惨,是指丈夫为了钱财,逼迫或者默许妻子与别人通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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