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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62章 离婚案 (2 / 4)

作者:左茂行 最后更新:2023/9/21 7:23:10
        有清一代,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三种情节构成了清朝司法实践中“离婚”案件的主体。

        穷人家有“典妻”、“卖休”、“**”等婚姻悲剧,富人家同样也有。

        本次离婚诉讼案中,原告刘娥本是大家闺秀,嫁与广州府南海县望族崔氏。哪知道,丈夫崔虎太混账,吃喝嫖赌毒无恶不作,还有家暴的恶习。

        刘氏没有生育子女,难以忍受婚后生活,请求回家,却遭到娘家的拒绝。娘家为了维护三纲伦理,宁愿把女儿往火坑里推,也不愿让她回家。

        这在我们今人看来,是否觉得有些匪夷所思呢?

        可在晚清,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。在时人的舆论里,刘氏离婚,就是家丑外扬,简直就是无理取闹。而她父母拒不接纳刘氏,却将得到士绅阶层的一致好评。

        历史上,曾国藩平定太平天国,受封一等侯爵,位极人臣。可在女儿的婚事上,他同样受制于封建礼教,硬生生地把女儿往火坑里推。

        大女儿曾纪静,嫁给了曾国藩的同年进士、湖南老乡袁芳瑛的儿子袁秉桢。袁秉桢烂泥扶不上墙,无恶不作。

        曾国藩气得和女婿断绝关系。但是对于女儿曾纪静,曾国藩仍然不准她回娘家,要她留在袁家。曾纪静年仅29岁,就郁郁而终。可以说,是丈夫袁秉桢逼死了她,也是父亲曾国藩逼死了她。

        三女儿曾纪琛,嫁得是曾国藩的好友、湖南理学家、湘军大将罗泽南的儿子。罗泽南虽然堪比圣贤,儿子却很不争气。曾纪琛同样受尽委屈,英年早逝。

        实际上,曾国藩有五个女儿,前四个女儿都是婚姻不幸,早早去世。只有小女儿嫁给了一个洋务技术人才,得到善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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